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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處理原則 發稿單位:建築管理組 發佈日期:2005/10/07 說明 內政部85.11.22台內營字第8582014號令內政部94.1.11台內營字第0940081090號令內政部94.10.7台內營字第0940085913號令修正第一點規定;並刪除第七點規定 內文 一、為推動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業務,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適用範圍: (一)依建築法第十一條規定之一宗基地及其建築物為範圍所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 (二)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與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規定申請開發許可建築之基地、建築物及其共同使用及管理之設施為範圍所成立之社區管理組織。 (三)同一宗基地有數幢各自獨立使用之公寓大廈,符合下列規定並分別成立管理委員會或選任管理負責人者: 1.各幢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分別獨立運用。(各自設立專戶及帳冊) 2.共用部分分別劃分管理維護方式及管理維護費用分擔方式明確。 (四)非封閉式公寓大廈集居社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就住宅、辦公、商場分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組織者。 三、申請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報備書及申請報備檢查表,格式如附件一、附件一之一(編號:P10、P11)。 (二)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時之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名冊,格式如附件二(編號:P20)。 (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時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議紀錄,格式如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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